索引号 | 12371082MB2893586P/2022-0148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荣成市眼科医院 | 组配分类 | 纠纷处理 |
医疗纠纷处理程序与处罚规定
一、接待投诉、处理地点:
1、我院设有客服中心,患者投诉至客服中心,医疗方面的问题转交医务科处理;护理方面的问题转交护理部处理;医疗收费问题转交由审计科处理;医德医风问题转交由客服中心处理。
2、实行首诉负责制,接待患方投诉第一科室负责处理或者亲自将患方移交相应部门。
二、 处理程序:
(一)医疗纠纷发生后,科室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隐匿不报者,将承担可能引起的一切后果。
(二)由医疗问题所致的纠纷,科室应先调查,迅速采取积极有效的处理措施,控制事态,争取科内解决,防止矛盾激化,并接待纠纷患者及家属,认真听取患者的意见,针对患者的意见解释有关问题,争取得到患者及家属的理解,将矛盾解决在科室;如患者及家属不能接受,则上交有关职能科室。
(三)职能科室接到科室报告或家属投诉后,要详细了解纠纷发生的过程,并将患者提出的问题与要求进行记录。然后立即向当事科室了解情况,认真查阅各种文字记录,与科主任或护士长共同协商解决办法。如果患者仍不能接受,应向分管副院长汇报,进一步处理。
(四)经分管院长已接待,但仍无法解决的医疗纠纷,建议患者或家属按法定程序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诉诸于法院。当事科室备齐所需病案摘要、原始病案、有关资料等,配合相关职能科室按照要求组织应诉材料答辩等。
(五)成立院医疗纠纷处理委员会,决定医疗纠纷的决策与处罚。
三、处罚规定:
(一)因服务态度差被患者或家属投诉的,经客服中心核实后情节恶劣者给予全院通报批评,罚款500-1000元,年终不得参加评先选优。
(二)因违反操作规程发生纠纷,虽然未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但造成恶劣影响的,经医务科、护理部核实后,给予全院通报批评,罚款500-1000元,年终不得参加评先选优。
(三)经各级医学会终裁定性为医疗事故;或者经人民法院或终审判决存在医疗过错;或者发生医疗纠纷后由相关职能科室调查确认医疗行为存在过错的并造成人身损害的,经院方与患者或家属协商解决,最终给予患方赔偿的,处罚如下:
属于技术问题的,由直接责任人负担赔偿总额的1%-5% ;所在科室负担赔偿总额的5%-20% ,取消直接责任人及所在科室年终各类评优。
属于责任问题的,由直接责任人负担赔偿总额的5%-10% ;所在科室负担赔偿总额的20%-40% ;如果定性为医疗事故,聘期内不能参加正常晋升,所在科室及负责人年终不能评为先进。
属于其他原因造成的赔偿以及赔偿额超过10万元的纠纷处罚由医疗事故处理委员会采取一事一议的形式讨论决定。
(四)发生严重责任事故,除了按照以上处罚外,直接责任人待岗培训,培训期间只发放生活费,免除所在科室负责人职务。
附:医疗纠纷处理委员会
院医疗纠纷处理委员会
组 长:梁 艳
成 员:杨华强 钱大伟 林加藤 汤华栋
姜丹丹 王芳芳 林晓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