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371082494483670Y/2022-0096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荣成市夏庄镇卫生院 | 组配分类 | 复印病历 |
一、事项名称
住院病历复印、查阅。
二、办理依据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国卫医发〔2013〕31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患者住院所在医疗机构。
四、申请条件
住院患者或患者代理人。
五、申请材料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国卫医发〔2013〕31号)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指定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进行审核。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条:“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
(一)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
(二)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需与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还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基本流程
(一)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
(二)持相关申请材料到患者住院所在医疗机构复制、查阅住院病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省物价局 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复印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24〕433号),医疗机构应患者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含打印等)病历资料的,可以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最高每张(含A4、B5纸)0.2元,双面复印或者复制(含打印等)的按2张计费,不得另收其他费用
八、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九、咨询方式
患者住院所在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