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23710824944837262/2022-0329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荣成市荫子镇卫生院 | 组配分类 | 纠纷处理 |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增强医务人员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事故的发生,根据《医师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结合我院的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临床、医技及护理人员等。
第三条 各科室应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管理,重视医疗安全工作,制定医疗事故防范预案,积极防范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二章 医疗纠纷的受理
第四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首先当事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应积极做好患者及家属的解释工作,并妥善保存病历,收集和保存有关实物及证据等,尽量把矛盾纠纷化解在科室层面,并及时上报综合办公室
第五条 综合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按有关规定立即封存有关的病历资料及相关物品,对医疗纠纷进行调查核实和调解,及时组织科内讨论,得出初步结论,并将情况如实向业务院长或院长报告,向家属通报、解释,并组织力量维护医院正常工作秩序。
第六条 较为复杂或严重的医疗纠纷由副院长或院长根据综合办公室的报告,组织院内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理专家委员会进行讨论和鉴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七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经医患双方协商,同意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由综合办公室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法律诉讼的有关规定准备相关资料,报副院长、院长同意后,按程序进行。
第三章 医疗纠纷的鉴定
第八条 医院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理专家委员会承担我院医疗纠纷鉴定工作,办公室设在综合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其程序如下:
一、各科室对发生的医疗纠纷必须组织科内讨论和评析,并把结果及时上报综合办公室
二、纠纷主要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要写出书面报告材料,包括事故发生经过、自己应负的责任及吸取的经验教训。
三、综合办公室负责收集患方投诉材料。
四、整理有关资料,组织并通知纠纷科室主任、当事医护人员及有关医疗、医技、护理、管理方面鉴定专家进行医院内的医疗纠纷鉴定。纠纷复杂者可临时聘请市医学会鉴定专家参与鉴定。
五、纠纷发生科室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有责任及义务配合进行有关医疗事故调查及医疗事故鉴定工作。
第九条 组织院内医疗纠纷鉴定的目的:
⑴ 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理专家委员会应对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存在的缺陷、应吸取的教训提出意见。
⑵ 医院有无过错及医院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及责任大小。
⑶ 纠纷性质的判定,初步判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或医疗过失。
⑷ 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理专家委员会应按情节及后果,认定当事人应承担责任的大小,主要责任人及次要责任人。
第四章 医疗纠纷的处理
第十条 对一些小的纠纷,鼓励当事科室和家属协商解决。通过协商予以解决的,不影响科室日常考核。
第十一条 主要责任人认定:科主任或负责人对科室的医疗安全负总责;一般情况下主管医生或首诊医师为主要责任人(上级医师负连带责任);危重抢救病人主管医生不请示、不汇报,私自决定治疗方案或手术方案,产生的纠纷主管医生为主要责任人;下级医师及时请示上级医师,上级医师技术失误、不负责任、脱岗、不作为甚或推卸责任等产生的纠纷上级医师为主要责任人;手术台上主刀医师为主要责任人;因见习医生、实习生、进修生、新分配大学生及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发生的纠纷,带教老师或上级医师为主要责任人;医疗纠纷、事故主要原因属于护理方面的,追究护士、护士长的相应责任;责任人界限不清的视为共同责任人。
第十二条 经过院内及(或)市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通过院内协商、市医调委第三方调解、法律途径或上级主管行政部门主持解决的,科室和责任人必须认可处理结果。
第十三条 纠纷发生科室和相关责任人不配合解决纠纷,不参加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等,均以综合办公室处理意见为准;故意给医院制造麻烦,挑起医疗纠纷的,医院除按相关规定处理外将从行政处理角度给予从严处理。
第五章 医疗纠纷性质的认定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
一、市级以上医学会鉴定为属医疗事故的。
二、虽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司法鉴定,但经行政部门(包括第三方调解机构)、医院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理专家委员会或医患双方共同认定属于医疗事故或为存在过错且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的。
三、虽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司法鉴定,但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过程中,有违反或未严格执行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等医疗行为,给病人造成人身损害的。
四、因管理不善、医德医风败坏引起,并导致严重后果,经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理专家委员会和或院长办公会讨论后认为属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存在缺陷的医疗纠纷:
一、在整个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医疗管理缺陷、医德医风缺陷或其他缺陷,但够不上“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
二、存在医疗缺陷,但该缺陷与不良后果无直接因果关系。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不可避免的医疗纠纷:
一、在患者生命危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经请示上级医师后采取紧急医学措施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后经医院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理专家委员会鉴定,治疗措施得当而患者死亡的。
二、医院或科室拟开展的新业务、新技术、新疗法,经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医学伦理委员会评估审核通过并准予开展后,在充分准备的前提下并履行了告知义务,各项医疗工作符合诊疗常规和有关规定,但因业务技术不成熟及我院医疗设备条件所限而发生的医患纠纷。
三、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无过失,由于无法避免、难以预见或虽在预料之中,也已采取了预防措施,但终因难以防范的原因而导致的正常并发症或医疗意外。
第六章 医疗纠纷、事故责任人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凡医疗纠纷、事故发生赔偿结果的,根据不同的发生原因和后果,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医疗纠纷、事故按技术因素和责任因素划分,责任人及责任科室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如下:
一、由于技术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事故,本着从轻处理或免予处理的原则,同时认定为属可以避免或存在缺陷的医疗纠纷,根据纠纷、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后果分别处以:扣发责任人劳务费1-3个月。
二、由于责任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事故,本着从重处理的原则,除以上处理外,全院通报批评并取消主要责任人当年评先选优资格,并根据纠纷、事故的严重程度、后果及责任大小分别予以缓晋级或缓聘一年;停止处方权半年至1年;低聘一级职称工资;停止执业1年;转岗或取消执业资格的处罚,直至辞退等。一年内医疗纠纷和(或)事故超过3次(含3次),或纠纷发生总费用超过10万元的科室,及个别由于不负责任导致影响恶劣的纠纷科室经全院通报批评的,取消科室年底评先选优资格。
第十九条 对责任人员应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额采用分段累加办法,计算比例如下:
A段、0--5万元(含5万元),责任人承担5%
B段、5,0001元--10万元(含10万元),责任人承担3%
C段、10,0001元--20万元(含20万元),责任人承担5%
D段、20,0001元--30万元(含30万元),责任人承担10%
E段、30,0001元以上责任人承担3%
一、补偿(赔偿)费额度在5万元以内(含5万元):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
二、补偿(赔偿)费额度在5,0001元--10万元(包括10万元):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B段;
三、补偿(赔偿)费额度在10,0001元--20万元(包括20万元):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B段+C段;
四、补偿(赔偿)费额度在20,0001元--30万元(包括30万元):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B段+C段+D段;
五、补偿(赔偿)费额度在30,0001元以上: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B段+C段+D段+E段。
六、责任人分为主要责任人或主要责任人和次要责任人,或共同责任人,各责任人承担的比例大小根据各自在事故或纠纷中应负责任大小来定。对责任人未参加医疗责任险的,除承担以上部分外,承担医院部分的50%。
七、责任人员承担医院补偿的最高额不超过本人上一年度收入总额的50%,超出部分由医院承担。
第二十条 科室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论何种原因),按照第十九条医院补偿(赔偿)费用额分段累加的办法进行计算,从科室劳务费中扣除。
第二十一条 同一人员在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以上的医疗纠纷,且均为主要责任人,应予转岗或辞退。
第二十二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规定,私自外出行医、私收费、非医行医(指无执业资格人员从事医护工作)及跨地点、超范围执业发生医患纠纷产生的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由责任人全部承担。
第七章 管理者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发生补偿(赔偿)额度在5万元(包括5万元)以下的医疗纠纷,属责任或管理因素的,按照科室分担赔偿数额(参照第二十条)的50%的比例从纠纷发生科室负责人的绩效中予以扣除。
第二十四条 医院发生补偿(赔偿)额度在5--10万元(包括10万元),按照科室分担赔偿数额的40%的比例从纠纷发生科室负责人的绩效中予以扣除。
第二十五条 医院发生补偿(赔偿)额度在10万元以上,含二级以上医疗事故,对应科室分担赔偿数额的30%的比例扣除纠纷发生科室的负责人绩效工资,对应科室分担赔偿数额的15%的比例扣除科室副主任的绩效工资。
第二十六条 对科室年度内发生3起(含3起)以上医疗纠纷和(或)事故的,取消科主任当年评先选优资格。
第八章 医疗纠纷、事故免于和从轻追究范畴
第二十七条 经医院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理专家委员会和或院长办公会认定为属于不可避免的医疗纠纷(见第十六条),则免于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发生的医疗纠纷(不含事故),经本院或院外权威部门鉴定属技术因素并存在缺陷的医疗纠纷,责任人平时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以前从未发生过医疗纠纷,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可在个人承担的经济赔偿款中下浮20%→40%。
第二十九条 经市级以上医学会鉴定为医疗事故的,同时经本院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理专家委员会及院长办公会认定为属技术因素的,可在个人承担的经济赔偿款中下浮20%→40%。
第九章 医疗纠纷、事故的备案登记
第三十条病 友服务管理中心对发生的医疗纠纷、事故进行登记备案并永久保存。内容包括:
一、当事人员的书面材料;
二、综合办公室对事件的调查报告;
三、医疗专家鉴定组的鉴定结论、医疗技术事故和或司法鉴定结论;
四、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的协议书;
五、医院对责任人责任追究的处理意见;
第三十一条 发生纠纷后未按规定及时上报,或不配合调查等,所在科室瞒报、漏报医疗纠纷(指发生补偿或减免医药费用的医疗纠纷),并产生不良后果,科主任为主要责任人,扣科主任1000元并通报批评;情节恶劣或产生严重后果的,取消科主任当年评先选优资格。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理领导小组或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理专家委员会为一专业技术组织,其结果供协调解决医疗纠纷,不成为法律诉讼对象。
第三十三条 建立医疗安全奖励制度
对年度未发生医疗纠纷或事故,或发生医疗纠纷,但科室处理妥善,未造成经济赔偿的,医院年终给予医疗安全奖励,奖金自科室医疗收入(不包括药品及耗材收入)提取,奖励分配方案如下:
一、一类风险科室:年终按科室医疗收入1.5‰提取发放。
二、二类风险科室:年终按科室医疗收入1.0‰提取发放。
三、三类风险科室:年终按院委会讨论后确定的数额按科室人员数量予以发放。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既往有关制度与本制度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解释权在综合办公室
荣成市荫子镇卫生院
2019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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