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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荣成市成山镇龙须岛卫生院 组配分类 复印病历

荣成市成山镇龙须岛卫生院病历复印管理办法

时间:2025年01月23日 08:02 来源:荣成市成山镇龙须岛卫生院 浏览次数:

住院病历复印管理办法

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我院住院病历复印管理具体规定如下:

一、住院病历复印时间

    根据我院工作实际,我院住院病人复印病历的时间为患者出院7日后,病人住院期间部分患者提出的“急办”要求或异地就医患者等特殊情况需复印病历的,住院病人病历商未归档,因复印需要带离病区的,应当由病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并陪同患者或其代理人到病案室复印。

二、住院病案复印唯一合法地点:病案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将病历在其他地方复印。

三、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

4.公检法部门。

四、病历复印必须向医院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患

者签名及按指印的委托书。

3.申请复印未成年人病案需持监护人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户口本(有监护人和患者在一起的索引页)或出生证明原件。如申请人为监护人代理人,还要有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监护人签名及按指印的委托书。

4.申请人如是死亡患者近亲属应当提供患者的身份证明原件、死亡证明、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能证明与死者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如申请人为死者近亲属代理人,还要有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死者近亲属签名及按指印的委托书。

5.申请人为机构保险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工作证、身份证),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五、病历复印的内容:医疗机构只为申请人提供复印病历资料是:住院病历中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查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六、复印时间:工作时间均可

七、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病案室加盖证明印记。申请人的有关证明材料应在复印完病历资料后随患者病历归档保存。

八、联系电话:0631-78365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