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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荣成市第二十一中学 组配分类 安全制度

荣成市第二十一中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4年09月25日 14:04 来源:荣成市第二十一中学 浏览次数:

为保障我校学生和教职工在校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进一步加强对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制定的《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根据“预防为主、全程监控、属地管理、学校落实”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学校职责

1.学校坚持公益便利的原则,围绕采购、贮存、加工、供餐等关键环节,健全学校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营养健康。

2.学校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和健康中国战略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落实校园食品安全责任,开展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宣传教育。

3.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建立健全并落实有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

4.学校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安排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建立家长陪餐制度,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对陪餐家长在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等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反馈。

5.学校安排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营养健康管理人员,建立并落实集中用餐岗位责任制度,明确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相关责任。

6.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定期接受培训与考核,学习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相关专业知识。

7.学校建立集中用餐信息公开制度,利用公共信息平台等方式及时向师生家长公开食品进货来源、加工单位等信息,组织师生家长代表参与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管理和监督。

8.学校每周公布学生餐带量食谱和营养素供给量,因地制宜引导学生科学营养用餐。

9.学校加强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宣传教育,在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全民营养周、中国学生营养日、全国碘缺乏病防治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相关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

将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知识纳入健康教育教学内容,通过主题班会、课外实践等形式开展经常性宣传教育活动。

10.学校培养学生健康的饮食习惯,加强对学生营养不良与超重、肥胖的监测、评价和干预,利用家长学校等方式对学生家长进行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

12.学校在食品采购、食堂管理、加工单位选择等涉及学校集中用餐的重大事项上,应当以适当方式听取家长委员会或者学生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意见,保障师生家长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

畅通食品安全投诉渠道,听取师生家长对食堂以及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的意见、建议。

13.学校与加工方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管理责任,督促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责任。

第二章:食堂管理

14.学校食堂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进行经营,并在食堂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许可证。

15.学校食堂建立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状况自查制度。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整改;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及时向市教育和体育局、当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6.学校食堂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制定并执行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维修保养校验、原料采购至供餐全过程控制管理、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17.学校食堂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制度。患有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必要时应当进行临时健康检查。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在学校食堂显著位置进行统一公示。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加工操作直接入口食品前洗手消毒,进入工作岗位前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不得有在食堂内吸烟等行为。

18.学校食堂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如实、准确、完整记录并保存食品进货查验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鼓励食堂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食品经营信息。

19.学校食堂要保证经营场所保持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0.学校食堂根据所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供餐人数,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并配备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就餐区或者就餐区附近设置供用餐者清洗手部以及餐具、饮具的用水设施。

食品加工、贮存、陈列、转运等设施设备定期维护、清洗、消毒;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定期清洗、校验。

21.学校食堂要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或者半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22.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及原料遵循安全、健康、符合营养需要的原则。实行大宗食品公开招标、集中定点采购制度,签订采购合同时明确供货者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保证食品安全。

23.学校食堂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准确记录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相关凭证。

进货查验记录和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食用农产品的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24.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及原料,按照下列要求查验许可相关文件,并留存加盖公章(或者签字)的复印件或者其他凭证:

(1)从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的,查验其食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

(2)从食品经营者(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采购食品的,查验其食品经营许可证等;

(3)从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直接采购的,查验并留存其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

(4)从集中交易市场采购食用农产品的,索取并留存由市场开办者或者经营者加盖公章(或者负责人签字)的购货凭证;

(5)采购肉类的查验肉类产品的检疫合格证明;采购肉类制品的查验肉类制品的检验合格证明。

25.学校食堂禁止采购、使用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1)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3)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4)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消毒剂、洗涤剂等食品相关产品;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生产经营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学校食堂在加工前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26.学校食堂提供蔬菜、水果以及按照国际惯例或者民族习惯需要提供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学校食堂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学校食堂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

27.学校食堂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做到通风换气、分区分架分类、离墙离地存放、防蝇防鼠防虫设施完好,并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贮存散装食品,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冷冻设备,贴有标识,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柜存放。

食品库房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28.学校食堂设置专用的备餐间或者专用操作区,制定并在显著位置公示人员操作规范;备餐操作时避免食品受到污染。食品添加剂专人专柜(位)保管,按照有关规定做到标识清晰、计量使用、专册记录。

学校食堂制作的食品在烹饪后尽量当餐用完,需要熟制的食品烧熟煮透。需要再次利用的,按照相关规范采取热藏或者冷藏方式存放,并在确认没有腐败变质的情况下,对需要加热的食品经高温彻底加热后食用。

29.学校食堂用于加工动物性食品原料、植物性食品原料、水产品原料、半成品或者成品等的容器、工具从形状、材质、颜色、标识上明显区分,做到分开使用,固定存放,用后洗净并保持清洁。

学校食堂的餐具、饮具和盛放或者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工具,使用前洗净、消毒。

30.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满足检验需要,不得少于125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留样食品由专柜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

31.学校食堂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2.学校食堂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在餐后及时清除,并按照环保要求分类处理。

食堂设置专门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设施并明显标识,按照规定收集、存放餐厨废弃物,建立相关制度及台账,按照规定交由符合要求的生活垃圾运输单位或者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处理。

33.学校食堂建立安全保卫制度,采取措施,禁止非食堂从业人员未经允许进入食品处理区。

在食堂食品库房、烹饪间、备餐间、专间、留样间、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间等重点场所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

34.学校食堂做到明厨亮灶要求,通过视频或者透明玻璃窗、玻璃墙等方式,公开食品加工过程。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对食品来源、采购、加工制作全过程的监督。

第三章: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35.建立集中用餐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和突发事故报告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发生集中用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时,立即采取下列措施:

(1)积极协助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2)停止供餐,并按照规定向市教育和体育局、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

(3)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并按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4)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处理;

(5)配合相关部门对用餐师生进行调查,加强与师生家长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沟通引导工作。

第四章:责任追究

36.违反本规定或造成相应不良后果的,将依法依规对学校食堂进行处罚;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